第28條 公事失錯
1.凡公事失錯, 自覺擧者免罪. 其同僚官吏 應連坐者 一人自覺擧 餘人皆免罪.①
2.其斷罪失錯 已行論決者 不用此律.②
3.其官文書稽程, 應連坐者 一人自覺擧 餘人亦免罪 主典不免.③ 若主典自擧者 並減二等.④㉮
① 謂緣公事致罪 而無私曲者, 事若未發露 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 一人能檢擧改正者 彼此俱無罪責.
② 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 流罪已至配所, 徒罪已役訖, 此等並爲已行論決. 官司雖自檢擧 皆不免罪 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 及官吏節級遞減科之, 故云‘不用此律’. 其失出人罪 雖已決放 若未發露 能自檢擧貼斷者 皆得免其失錯之罪.
③ 謂文案 小事五日程, 中事十日程, 大事二十日程, 此外不了 是名‘稽程’. 官人自檢擧者 並得全免, 唯當該吏典不免.
④ 謂當該吏典 自檢擧者 皆得減罪二等.㉮
㉮ 講曰: 謂如官文書稽程, 官人不曾覺擧 當該吏典自覺擧者, 官及吏典得減罪二等. 官吏同覺擧者 官並得免罪, 主典仍減二等 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