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三 吏律 公式
第63條 講讀律令
1.凡國家律令 參酌事情輕重 定立罪名 頒行天下 永爲遵守, 百司官吏 務要熟讀 講明律意 剖決事務. 每遇年終 在內從察院 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 官按治去處考校. 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 初犯罰俸錢一月, 再犯笞四十附過, 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敍用.㉮
2.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 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 若犯過失 及因人連累致罪 不問輕重 並免一次. 其事干謀反逆叛者 不用此律.㉯
3. 若官吏人等 挾詐欺公 妄生異議 擅爲更改 變亂成法者 斬.
㉮ 講曰: ‘遞降’, 謂如本縣知縣 三次不曉律意 降除縣丞之類.
㉯ 講曰: ‘不用此律’ 謂犯謀反逆叛 連累致罪者 卽論如律 不在並免一次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