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條 逃避差役
1.凡民戶逃往隣境州縣 躱避差役者 杖一百 發還原籍當差 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 及隣境人戶隱蔽在己者 各與同罪 若里長知而不逐遣 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 若移文起取 而所在官司 占恡不發者 各杖六十 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 曾經附籍當差者 勿論 限外逃者 論如律.
2.若丁夫・雜匠在役 及工樂・雜戶逃者 一日笞一十 每五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提調官吏故縱者 各與同罪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不覺逃者 五人笞二十 每五人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 不及五名者 免罪.
※ 《唐律疏議》 권28 〈捕亡〉 §461 丁夫雜匠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