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條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1.凡奉制命出使 而官吏罵詈 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 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杖一百 若罵六品以下長官 各減三等 罵佐貳官首領官 又各遞減一等.①㉮
① 並親聞乃坐.
㉮ 講曰: ‘罵佐貳官首領官 又各遞減一等’者 謂罵五品以上佐貳官 杖九十 首領官 杖八十. 若罵六品以下長官 減五品以上長官罪三等 杖七十 罵佐貳官 又各減六品以下長官罪一等 杖六十 罵首領官 減罵佐貳官罪一等 笞五十.
※ 《唐律疏議》 권21 〈鬪訟〉 §312 毆制使府主縣令
《刑法大全》 제5편 律例下 제14장 雜犯律 제1절 罵詈律 §§65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