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9條 鞫獄停囚待對
1. 凡鞫獄官推問罪囚 有起內人伴見在他處官司 停囚待對者 雖職分不相統攝 皆聽直行句取 文書到後 限三日內發遣 違限不發者 一日笞二十 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仍行移本管上司 問罪督發
2. 若起內應合對問同伴罪囚 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 聽輕囚就重囚 少囚從多囚 若囚數相等者 以後發之囚 送先發官司倂問 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 各從事發處歸斷 違者笞五十 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囚 多囚移就少囚者 當處官司隨卽收問 仍申達所管上司 究問所屬違法移囚之罪 若囚到不受者 一日笞二十 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