鬱陵島를鬱島로改稱고島監을郡守로改正件
勅令第四十一號
鬱陵島를鬱島로改稱고島監을郡守로改正件
第一條 鬱陵島를鬱島라改稱야江原道에附屬고島監을郡守로改正야官制中에編入고郡等은五等으로事
第二條 郡廳位置台霞洞으로定고區域은鬱陵全島와竹島石島管轄事
第三條 開國五百四年八月十六日官報中官廳事項欄內鬱陵島以下十九字删去고開國五百五年 勅令第三十六號第五條江原道二十六郡의六字七字로改正고安峽郡下에鬱島郡三字를添入事
第四條 經費五等郡으로磨鍊호現今間인즉吏額이未備고庶事草創기로該島收稅中으로姑先磨鍊事
第五條 未盡諸條本島開拓을隨야次第磨鍊事
附則
第六條 本令은頒布日로부터施行事
光武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御押 御璽 奉
勅 議政府議政臨時署理贊政內部大臣 李乾夏